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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节能减排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与行动,而用能企业缺乏技术和资金时,合同能源管理(EPC)模式的“春天”来临。
EPC是以契约形式存在的利益分配模式: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
作为EPC模式发源地———美国的EPC已扩展到交通信号系统、污水处理厂、路灯等多个领域,并逐渐走向成熟。这种模式1997年登陆中国,北京等地成立了节能服务公司。
有关专家指出,在这种模式下,不仅能解决节能减排中的技术问题,还可以解决用能单位的资金问题。例如,用能单位不需要承担节能项目实施的资金、技术风险,并在项目实施降低用能成本的同时,获得节能带来的收益和相关设备。
在我国,EPC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例如山西省有关部门编写的《合同能源管理操作指南》中包含了166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中就包括绿色照明工程。
专家提醒,在EPC发展过程中,能源计量、监测、审计等相关标准一个时期以来不能满足市场需要,使用能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产生了一些纠纷。但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出台,以及市场的渐趋成熟,相关标准的出台指日可待。EPC模式有望在中国节能减排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